今天看到一則現在新聞(NOWnews),覺得阿扁家實在太超過了, 居然連吃飯錢、機票錢、都用國務費來核銷(只能夠學馬總統拿來看演唱會才行...馬英九總統十月十八日花了八萬四千元購買三十五張白冰冰演唱會門票,對外宣稱是自掏腰包,其實是由國務機要費支付。...),這樣把老百姓的錢花掉真是敢耶,而且法院也太不應該了,怎麼可以隨便就放人,萬一阿扁跑去美國依親怎麼辦,台灣已進入民主寒夜,善良人民徬徨無措,邪痞者梟叫狼嗥,公理正義已遭政治綁架。
...邱毅今(9/5)日上午語氣激動地強調,“不當!”邱毅表示,如果把“國務機要費”用在非公務的地方,“都應該被調查”。...像邱委員這樣說,真是該打屁屁,怎麼可以把阿扁跟馬總統拿來相提並論,居然敢用相同的標準來檢視這兩個人,真是大不敬呀!
我個人認為,如果阿扁真的有確切的證據說他貪污,為什麼特偵組不具體求刑呀?而且208頁的起訴書裡面呀,為什麼沒看到送錢的辜姓商人呢?難道收賄的人就罪行重大,行賄的人只要把收賄人供出就沒事了嗎?法律這樣規定也太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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